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全域覆盖,昆明市相关部门制定了《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15日,市政协组织部分委员、顾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专题协商。
昆明市政协副主席张建伟、傅汝林出席会议。
2009年,昆明市政府出台了《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定》,随着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面积扩大、城市管理服务需求提升,有必要在现行基础上,吸收工作经验,将《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四条,对执法职责、执法规范、执法配合、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均单独设章予以规定。《条例(草案)》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云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否则,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针对当事人拒绝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进入违法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以及其他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条例(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障碍,保障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与会的委员顾问建议,细化条例细则,明确聘用人员如果出现违法执法行为后承担后果的主体单位,让条例更有操作性。
张建伟强调,《条例(草案)》应突出体现文明执法,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完善行政执法诉讼终审制度,精炼条例内容,配套实施细则,让《条例(草案)》更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